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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居正传奇(资料版)》第二十二章 一条鞭法

    2025-12-15 14:15:43

       作者:周其运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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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第二十二章 一条鞭法 朱元璋为征税,创立了“黄册”,相当于户口簿,包括每户的丁口、田宅、资产,都全部列上。黄册一式四份,布政使司、州、县各保留一份,另一份以黄色封面上报户部存档,故名“黄册”。 洪武二十年(1387),又用了十年之力,把全国的耕地丈量了一遍。根据测量结果制定了“鱼鳞图册”,将业主姓名、土地四

    第二十二章  一条鞭法

     

    朱元璋为征税,创立了“黄册”,相当于户口簿,包括每户的丁口、田宅、资产,都全部列上。黄册一式四份,布政使司、州、县各保留一份,另一份以黄色封面上报户部存档,故名“黄册”。     

    洪武二十年(1387),又用了十年之力,把全国的耕地丈量了一遍。根据测量结果制定了“鱼鳞图册”,将业主姓名、土地四至、土质等级详细登记,一乡一册,州、县各有汇总的总册。凡有土地买卖,要在官府办赋役随转手续。这个图册上,因为画的土地形状似鱼鳞,因而得名。田赋的数额、劳役的摊派,都要根据这两个册子。

    明中期由于土地兼并、豪强瞒漏,大量徭役负担转嫁到户小力单的穷人之家,导致农民纷纷破产逃亡,朝廷控制的田亩、人丁日益短缩,财源枯竭,入不敷出。

    由于赋税不断加重,那些没有优免特权的富户不愿意承担,就开始玩起了隐身法。将田地挂到官绅、监生、生员、吏丞名下,这叫“诡寄”,只须向官绅等交“私租”就行(又是潜规则)。把田地分散挂在乡邻、佃户、仆人名下,这叫“花分”,让这些贫户替自己交税、当差。或者将自己名下的良田谎报为荒地山林,或者干脆以多报少。国家作为赋税主要来源的土地,总数就在一年年缩水。     

    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土地有800多亿亩;弘治十五年(1502),600多亿亩;正德五年(1510),只剩下400多亿亩。

    隆庆元年(1567),高拱执政,清查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的造假,查出“诡寄”和“投献”田共199万多亩,“花分”田331万多亩。

    清丈中,果然遇到预想中的阻力。有宗室(皇亲)出面阻挠的,张居正回击得相当严厉,拟旨予以处罚,或废为庶人,或夺去宗俸。有官员敷衍了事的,拿以往的黄册一抄了事。科道立即弹劾,给予夺俸、降级处分。 还出现了事先没料到的过激倾向,有的地方官为了追求虚名,凭空虚增田地亩数,或将荒地算成良田,还有的用缩小了的弓尺进行丈量。张居正发现问题后,提出只论当否,不论迟速,适当放宽了期限,不使运动走到反面。     

    丈量是用一种像巨大的弓一样的尺子。先由业主自报亩数,然后由业主和官府指派的弓尺手先行“自丈”,最后官府来人核查。两下里吻合后,在图册上盖“丈验相合”章。以此为根据,编制出新的“万历鱼鳞图册”。    

     张居正对于清丈,曾经发动政治力量,但是结果没有成功,最大的原因,还是当时的官吏,对于政治的认识不够。有的主张只和旧额一样,无须多报;有的看到清丈条例对于田地,有分列上、中、下三等的规定,索性一例填报下田,认为清丈是一种爱民的政策,不当填报上田,以致加重民众的负担。(息县知县鹿久徵事,见《明纪》卷四十)这些官吏在当时都认为是爱民的好官,而张居正所得的声名是“掊克”,是“以溢额为功”,再加以嘉靖间计算数字的错误,于是误认弘治十五年清丈只有四百余万顷,万历六年清丈,得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三百万顷的增加,证实张居正的掊克。数字的错误,更增加他的罪状。

    其实这一年比弘治十五年的数字,只增加八十一万顷,而比之洪武二十六年清丈的数字,即连后开的云南、贵州在内,尚差一百四十九万顷,这又算什么“掊克”呢?民间的田地,逐年集中到勋爵、官吏和大地主的手里,大地主又倚仗他们的社会地位,对于国家逃避赋税的负担,以致造成国穷民困的现象。张居正原有的计划,是要大地主同样尽国民的义务,他自认“于官豪之家,殊多未便,”其故在此。

    假如我们把万历六年清丈的成绩,加以分析,我们更可看出这里没有什么“掊克”的气息。万历六年的数字,比之弘治十五年的数字,在总数上,固然增加了,但是十三省中,增加的只有七省,减少的也有六省;南、北两京直隶二十八府、州之中,增加的只有十六府、州,如故的两州,减少的也有十府、州:可见张居正没有“以溢额为功”的成见,否则在他大权在握的时候,决没有这许多敢和张居正抵抗的地方长官。其次如福建巡抚耿定向、劳堪,江西巡抚王宗载,算是和张居正接近的了,张居正对于福建、江西两省的清丈,也显见特别关心,但是这一次清丈的结果,福建从十三万五千余顷,减到十三万四千余顷,江西从四十万二千余顷,减至四十万一千余顷,差额固然是很小,但是差额究竟是差额,证实张居正没有“掊克”的存心。至如苏州田土从一十五万五千余顷,减至九万二千余顷;更是很大的差额。

    这次清丈之后,田额增加最大的是北京府、州,河南和山东三处;全国增加八十一万顷,单这三处,便增加五十一万余顷。弘治十五年,清丈北京十府、州,共计田土二十六万九千余顷,现在是四十九万三千余顷;河南旧系四十一万六千余顷,现在是七十四万一千余顷;山东旧系五十四万二千余顷,现在是六十一万七千余顷。除这三处以外,广东旧系七万二千余顷,现在增至二十五万六千余顷,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在百分比上更加显著。

    广东方面,主要的还是“治安”问题。中央力量加强,地方秩序良好,担负赋税的民众和田土,当然会逐渐增加,事情本来简单。北京、山东、河南,都是畿辅之地,除去建文年间,曾经发生一度的内战,以及长城一带,偶然遭受敌人的破坏以外,从开国以来,始终保持良好的秩序,现在的增加,当然与“治安”无关。那么这是怎样的呢?

    北京、山东、河南都是辎辅,三处的田土,不断地被勋戚、权贵吸收了,一经集中以后,他们提出许多似是而非的理由,躲避纳税的义务。张居正的政策,是要打击他们的特权,使他们对于国家,有同样的负担。阳武侯便是一个好例。成祖时代,薛禄从征有功封侯,传到万历年间,已是第七代了,除了公田以外,还有自置田土,是否应当纳税,这是一个问题。张居正决然地说:

    承询阳武优免事,查律、功臣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尽数报官,纳粮当差。是功臣田土,系钦赐者,粮且不纳,而况于差?锡之土田,恩数已渥,岂文武官论品优免者可比?若自置田土,自当与齐民一体办纳粮差,不在优免之数也。近据南直隶册开诸勋臣地土,除赐田外,其余尽数查出,不准优免,似与律意相合。幸惟尊裁。(书牍十三《答山东巡抚杨本庵》)

    万历六年清丈,除云南、贵州因系新辟地方本应增加,及陕西、四川和南京所属八府、州所加无多,不待研讨外,其余河南、山东、广东三省,和北京所属八府,共增七十万顷,占去增加额的百分之八十九。张居正从政令不易贯彻的广东,夺获担负国税的田土,这一点也许人还了解;但是他从勋贵盘据的畿辅,夺回担负国税的田土,便引起莫大的物议。他们不说他得罪勋贵,而说他掊克小民;正和他在沙汰生员的时候,一般人不说他整顿学政,而怀疑他得罪圣贤一样。孟子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之所慕,一国慕之;一国之所慕,天下慕之。”在一般人民觉悟没有提高的时候,他们对于大地主阶级的危害,认识不够,甚至还会受到大地主阶级的利用。张张居正主张清丈,和大地主阶级的利益,直接发生冲突,他在身后,招致不少的诋毁,也许这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张居正说过,“得失毁誉关头若打不破,天下事无一可为者。”(书牍十二《答南学院李公》)张居正对于一般的毁誉,根本不曾放在心上。

    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这一次的清丈,无意中代表一个政治上的基本要求,——全国人民,对于国家的义务,要求公允的负担。但是事实上的成绩还是很小,畿辅的田土,比之弘治十五年,固然增加不少,但是比之洪武二十六年的清丈,北平五十八万二千余顷,山东七十二万四千余顷,河南一百四十四万九千余顷,其实只剩百分之六十七。其余的百分之三十三,依然在勋戚权贵手里,张居正无如之何。二百年来积累的政治势力,在当时不是片时可以铲除的事物。

    清丈结束后,官田、民田一视同仁,按照肥瘠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课税。

    为了进一步改变严重的赋役不均,减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浮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张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通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这是自唐朝行“两税法”以来,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大改革。

    早在嘉靖年时,一些地方官就尝试过"一条鞭法"的改革,但是当时由于阻力重重,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其中最有名气的是应天巡抚海瑞和浙江巡抚庞尚鹏的"一条鞭"改革,但是当时的朝廷十分腐败,经常对一些地方官的努力视而不见,并且两人最后还因此而被罢职。

    其实,在历朝历代都有过关于赋税和徭役问题的改革,但是最后也都是发展成了阶级之间的矛盾。宣德年间,江南地区巡抚周忱将原本用米来抵税的方法改为缴纳现银;正统年间,很多地区也都开始效仿这种方法;弘治年间,北方的部分地区也都将银两缴税代替了粮食缴税。可以说,赋税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徭役变革的速度。正德年间,徭役发生了变化,分为了力差和银差两种方式。力差就是用劳动能力直接代替差役,而银差就是用银两来代替差役。而这也正是徭役实行全面货币化的开始。

    弘治年间,一些南方地区开始独立出现"一条鞭法"的形式。于是嘉靖九年,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了一些关于改革赋税的建议,内容便是将地方徭役折合成银两,严格按照地方的人口比例,平均分到田赋和人丁上去。而这便是"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1)以州县为基础,将包括正税、附加税、贡品、朝廷以及地方所需要的各种经费、全部徭役等所有的赋税全部重新编派,归为一条,全部纳入总收入。这就避免了一些贪官污吏从中作梗,同时朝廷也更容易掌握总体的赋税情况。

    (2)过去的徭役征派分为均徭、里甲、杂泛之分。一般来说,均徭、杂泛按丁分派,应役方式也有力差和银差之分;而里甲按户来计征,不役者就要缴纳户银。"一条鞭法"实施后便取消了里甲之役,将全部应征的户银同丁银合并在一起。也就是说,从此以后户不再是役的一种根据,而丁的负担也分给了地以及粮一部分。

    (3)在收缴赋役的过程中,除了朝廷必需的米麦丝绢仍然缴纳实物以及丁银一部分由人丁承担以外,其他的全部按照田亩来征银。

    (4)由户丁承担的所有催税、搬运、伐薪、修路等一律废除。而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又称“条编法”,主要包括三点:一、劳役折银,老百姓交钱顶劳役,谓之“丁银”,官府拿这个钱另外雇人应差。同时增加有田户的丁银,减少无田户的丁银,使赋役有所均平。二、将差役与田赋“合编”在一起,简化了手续,减少了官吏与乡绅从中作弊的机会。三、将田赋中的大部分实物纳税变为货币纳税,也就是“田赋折银”。把粮卖了再交钱,促进货币流通,有助于刺激当时的商品经济。     

    其主要内容有:统一役法,并部分地“摊丁入地”。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泛等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和力役,一律征银。一般民人不再亲自出力役,官府需要的力役,则拿钱雇人应差。向百姓征收的役银也不再像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是按照丁数和地亩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这就是所谓“摊丁入地”;田赋及其他土页方物一律征银;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以减少各种弊病。

    “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上的手续,大大限制了地方胥吏从中的营私舞弊。一条鞭法的推行,出现了摊丁入亩和赋役货币化的趋向,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量地计丁”、“计亩征银”,使得豪强地主要隐产瞒丁、规避赋役变得比较困难,而针对一般农民的“产去税存”的不合理现象也有所减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盾。赋役折银的办法,有利于雇役制度的发展。在这种政策下,农民只要交纳一定的银两后即可免去劳役,并能比较容易地离开土地,进一步从事各种行业的生产活动,这使得先前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这样做也比较简便,避免了贪官污吏从中巧立名目,敲诈勒索,有利于刺激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农民,则为城市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劳动力,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一般佣工自给的工商业者和囊丰箧盈的富商,又因无田而得以免役,从而刺激了工商业的繁荣,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的万历初期,当时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根据“摊丁入地”的原则,不仅少地或无地的贫苦农户可以减轻一些力役的负担,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而且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也因为无田而得到“免差”。从当时的社会实际来说,一条鞭法的实行,也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明中叶以后,货币经济有新的发展,白银成了交易过程中的流通手段,这使一条鞭法的实行成为可能;而一条鞭法在全国的普遍推广,反过来又促进白银的流通比以前更为普遍广泛,这方面也对商品经济的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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